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8號
抗 告 人  王興華
       孫鷹
       王文元
       王方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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