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10號
原   告  林益田
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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