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7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47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楊豐隆
被   告  楊賀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13日,駕駛車號000
-0000號車,行經台北市○○路○段○○○巷○○號處,撞擊原
告承保之車號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
車身受損,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經被保險人
通知並查證屬實後,原告即賠付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
)6832元,原告並同時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
被告之求償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832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所稱上情,業據其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汽車險賠款同意書、行車執照、修車估價單、車損
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而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載被告與系爭車輛保險公司即原告洽談理賠
等情(本院卷第47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
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
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衡以系爭車輛
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
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
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
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
1000,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
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事
故之修繕費用為塗裝2010元、工資536元及零件4286元(本
院卷第27至29頁),而系爭車輛係於99年4月29日領照使用
(本院卷第17頁),則至106年4月13日發生上開車禍事故
之日為止,系爭車輛已實際使用已使用逾5年,其扣除折舊
後之零件費用為429元(計算式:4286元×1/10=42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得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2975
元(計算式:2010元+536元+429元=2975元)。
六、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車輛修復費2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
18日(本院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曉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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