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88號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