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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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吉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45號、112年度偵字第3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永吉因故對 陳一郎 有所不滿,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2年2月7日晚間8時18分許,手持圓鍬前往陳一郎位在嘉義縣○○市○○里○○000○00號住處前,以台語大聲叫囂「要給你死」等語,以此方式恐嚇陳一郎,致陳一郎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㈡於112年2月8日晚間7時40分許,前往陳一郎上址住處前,以台語大聲叫囂「幹!別人的狗」、「狗啦!狗你聽有無」、「臭卒仔」、「幹你娘」等語,並說「罵你是怎樣」、「陳一郎你好棒棒」等語,以此方式辱罵陳一郎,足以貶損陳一郎在社會上之評價,而毀損陳一郎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2年7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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