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玉真
何苡白 被上訴人即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0萬1813元(即被上訴人勝訴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裁判費43萬2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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