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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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建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4,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