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80號原告 蔣傑宇 兼法定代理人 李芸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廖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瑪沁國際有限公司、 曾國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