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5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鍾尹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規定:「本借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條款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佩宣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