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87號原告 黃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輔通運有限公司宋德義 (即巧輔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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