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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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旺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隆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呂子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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