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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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許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妍靜 被告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1項及事實及理由三、㈢關於「僑愛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橋愛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