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60號原告 潘許為
潘治偉 潘治莉
潘治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秉翰 之父親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系爭房屋之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到院。
二、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為「吳秉翰之父親之全體繼承人」,漏未記載完整姓名、住所地及其他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究係何人,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吳秉翰之父姓名為 吳夢勛 、身分證字號及可能之繼承人(附卷),請原告閱卷後查明並確認吳夢勛之全體繼承人並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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