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告 陳佳婕 上開原告與被告 陳麗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並補正被告陳麗如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陳麗如之姓名,漏未記載其住居所,致使本院無從對被告為書狀之送達及開庭之通知,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顯有不備。
二、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
三、據上,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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