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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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王子瑞舞團
法定代理人 王詩芸
相 對 人 楊子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
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