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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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854號
原 告 蔡惠珊
被 告 黃贊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柒佰元,及分別按附表
所示各支票之票款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聲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票據之付款地分別位於
臺北市○○區○○路四段157號及臺北市○○區○○○路○
段○○○號,有原告提出之支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
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
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面額共計1,961,700元之支票共
6紙(各該支票之票款金額、發票日、票號、聲請日、付款
銀行詳如附表所示,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附表所示系爭
支票經原告於提示日持以提示後,分別因「存款不足」及「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票款及其法定利息。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1,961,7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聲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
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支票執票人
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不獲付款時,得對於背書人、發票
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
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
第126條、第134條本文、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
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系
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等為證,核與其所述
情節相符,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0,503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單位:新臺幣)│付款人│聲請日即利息起算日│
├──┼─────┼─────┼──────────┼───────┼─────────┤
│1│FD0000000│100.04.30│20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100.05.04│
│││││(內湖分行)││
├──┼─────┼─────┼──────────┼───────┼─────────┤
│2│FD0000000│100.04.30│42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100.05.04│
│││││(內湖分行)││
├──┼─────┼─────┼──────────┼───────┼─────────┤
│3│FD0000000│100.05.07│32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100.05.10│
│││││(內湖分行)││
├──┼─────┼─────┼──────────┼───────┼─────────┤
│4│AV0000000│100.06.07│321,7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100.06.08│
│││││行(東湖分行)││
├──┼─────┼─────┼──────────┼───────┼─────────┤
│5│AV0000000│100.06.17│350,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100.06.18│
│││││行(東湖分行)││
├──┼─────┼─────┼──────────┼───────┼─────────┤
│6│AV0000000│100.06.30│350,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100.07.01│
│││││行(東湖分行)││
└──┴─────┴─────┴──────────┴───────┴─────────┘
共計:1,96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