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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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960號
原   告 國昭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翁小茜
被   告  歐瑞益 即友品味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靖國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 中小 字第 1960 號裁定(101.10.0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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