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17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被   告  徐得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佳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