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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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吳佳玲
被   告  吳州晃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切結書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應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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