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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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年度偵字第9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月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注單壹本、帳冊壹本,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及第268條之意
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本院參酌被告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六合彩簽注單壹本、帳冊壹本,均係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塲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