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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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小字第313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呂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送達後10日
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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