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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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琇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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