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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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永信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