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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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原告與被告 胡東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