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呂昀奇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本院沙鹿簡易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四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確定在案。竟仍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再犯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九號判決上訴駁回,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