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附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用第│有期│八十九│臺灣臺中│臺│八十九│九十年│臺│八十九│九十年││二級毒│徒刑│年七月│地方法院│灣│年度易│三月二│灣│年度易│四月三││品│六月│十三日│檢察署八│臺│字第三│十三日│臺│字第三│十日││││之前四│十九年度│中│八四三││中│八四三│││││日│毒偵字第│地│號││地│號││││││六五一四│方│││方│││││││號│法│││法││││││││院│││院│││├───┼──┼───┼────┼─┼───┼───┼─┼───┼───┤│施用第│有期│九十年│臺灣臺中│臺│九十年│九十年│臺│九十年│九十年││二級毒│徒刑│三月二│地方法院│灣│度易字│六月十│灣│度易字│八月十││品│六月│十四日│檢察署九│臺│第一六│九日│臺│第一六│五日││││至九十│十年度毒│中│二0號││中│二0號│││││年四月│偵字第二│地│││地││││││六日│0一六號│方│││方││││││││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