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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