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96,042元【計算式:23,700元(每㎡公告現值)×(1.64㎡+91.02㎡即土地面積)=上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不足1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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