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長龍農產貿易有限公司(原名:長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吳煜槐 即高達企業社即全國進口蔬菜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煜槐(即高達企業社即全國進口蔬菜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3,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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