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避免常備兵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19日犯意圖避免常備兵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83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惟前開緩刑嗣經本院以95年度撤緩字第98號裁定宣告撤銷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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