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4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已於96年9月28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參,其為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人遲於96年11月7日具狀請求,顯在相對人死亡之後,無從以相對人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而為裁定,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應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後另行具狀重新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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