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理由欄一第二行所載「拘役40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1日所為之97年度聲減字第493號裁定原本正本,在理由欄一第二行誤載「拘役40日」,實則受刑人經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25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該裁定所引用之附表可稽,是該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