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 李承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