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37,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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