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民國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得資參照。經查:被告所有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驗餘淨重2.6898公克),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42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確定,並執行在案,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84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04號卷第86頁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存卷可考,是上揭違禁物既經判決沒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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