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4號上訴人 林鑾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金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64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7,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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