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八號
自訴人丙○○住臺北被告丁○○已更名
乙○○女三甲○○男四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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