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О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男二
邱德誠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邱德誠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目前面臨妻要求離婚且需要照顧兒子,因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即被告邱德誠家中有行動不便之老母需要照顧,因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二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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