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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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2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63號上訴人即原告淞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6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周玫芳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