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酌定更生程序必要費用之相當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且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該裁定正本已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送達聲請人所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正本及送達回證在卷為憑,惟聲請人迄未如數預納,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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