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告甲00000000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迄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為止,已因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而自第三人處受清償之數額」及相關書證(例如:轉帳明細)。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