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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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214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執行羈押及97年10月24日、97年12月24日、98年2月24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核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