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1號上訴人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丁○○、乙○○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