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員警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下午九時五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弄○號,查獲甲○○(已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六點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將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六公克,沒收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