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87號債權人 周賢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華泰 (原名: 張新騰 )、張 徐秋桂 (原名:徐秋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二人是否為連帶債務。
三、提出債務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