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學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學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學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於98年11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鄧學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花簡字第367號、第496號、第499號、第67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4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花簡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受刑人於前揭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以99年11月4日法矯字第0999045788號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01號函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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