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木蓮 人被告 李岱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一百年三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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