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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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鄉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代理人 張宴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瑞盟行銷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99年10月31日│255,192元│CD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