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 薛李水妹
薛能昌 薛能發 薛金錢 薛惠英 楊淑美 黃崇勇 黃謝春美 黃崇卓 謝佩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2,1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裁判費應就各原告請求金額分別計算,原告薛李水妹應徵裁判費29,215元、原告薛能昌應徵裁判費22,681元、原告薛能發應徵裁判費49,114元、原告薛金錢應徵裁判費18,424元、原告薛惠英應徵裁判費35,650元、原告楊淑美應徵裁判費50,203元、原告黃崇勇應徵裁判費11,890元、原告黃謝春美應徵裁判費20,701元、原告黃崇卓應徵裁判費10,570元、原告謝佩靜應徵裁判費20,701元,共計269,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霜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