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異議人乙00000000.即債務人相對人甲00000000.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九十九年十月四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收受本件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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